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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国土监字【2017】77号
索引号: gtj-05_A/2017-1222001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29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国土局 文    号:
 

商南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商南县富泉地产品开发专业合作社 法人:陈明照,男,汉族,1968年5月生,身份证,号码:612524196805260231,现居住于商南县城关镇街道办事处五里牌村杨树沟组,联系电话:18991419348。

案由:违法占地建茶厂

我局于2017年9月22日对商南县富泉地产品开发专业合作社违法占地建茶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商南县富泉地产品开发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6月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试马镇百鸡村五组建茶厂,用地面积为897.4平方米,用地类型为耕地。现状建起一层六间钢架结构厂房。经核实用地不符合《2006—2020年试马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36条之规定。

上述行为事实有一下证据证实:富泉地产品开发专业合作社法人陈明照调查笔录、百鸡村村主任姚世平、百鸡村五组组长刘道群、等旁证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书面材料。

我局于2017年2017年11月7日依法向商南富泉地产品开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书),商南富泉地产品开发专业合作社在法定期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83条之规定,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商南县富泉地产品开发专业合作社限期拆除非法占用897.4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使用条件。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897.4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使用条件。

被处罚人若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洛市国土资源局或bt365娱乐官网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即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联系人:刘 炜

电 话:0914—6171378

地 址:商南县国土资源局

商南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29日

主送:商南县富泉地产品开发专业合作社

抄送:商洛市国土资源局,bt365娱乐官网,商南县人民法院,

试马镇人民政府,试马国土资源所。 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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